福建省通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7663号
原告: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8LTM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85778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约定有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应由商丘市睢阳区仲裁委员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原、双方签订的本案案涉合同第十二条虽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并不明确,而且双方对此亦未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原告据此向本案案涉合同工程所在地的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