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甫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漳州市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排斥了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商丘市有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被上诉人河南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被上诉人据此向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