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325号
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拾方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分园A区116场所。
法定代表人:**用。
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拾方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