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474号
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千亿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11层1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千亿讯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