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93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我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12-3-3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我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