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1788号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