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49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7082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大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023411。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6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2民初67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