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5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7082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夏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夏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0318808G。 法定代表人:雷祎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西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欧西公司退还***公司推荐服务费用744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依据欧西公司向***公司发送了**的简历这一事实,将双方主张的费用相互抵销,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欧西公司应退还上诉人推荐服务费用7440元及利息。首先,双方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2条约定,“乙方(欧西公司)向甲方(***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每个推荐成功候选人的服务费=推荐成功候选人第一年年薪20%”;第5条约定,“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为乙方(欧西公司)推荐成功的候选人至甲方(***公司)报到之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支付70%......”根据上述约定,***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前提是欧西公司推荐成功候选人,而本案中***公司通过前程无忧平台检索到**的简历,后**通过了***公司安排的面试后入职,**的成功入职与欧西公司无关,并非欧西公司推荐成功的候选人。其次,《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未就发送简历的服务约定具体金额,一审法院认定推荐简历服务费为7440元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常理。发送简历仅是推荐服务的初始环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欧西公司作为专业猎头公司,除了发送简历外,还需完成出具人才推荐报告、与上诉人沟通候选人匹配程度、与候选人聊薪资、工作岗位、环境、入职时间、出具候选人面试报告等工作。本案中,欧西公司仅批量发送简历,未完成后续一系列入职推荐工作,不应视作成功推荐求职者,客观上也无法衡量该工作的单一价值。二、欧西公司应向***公司支付7440元服务费用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2021年8月6日,欧西公司的工作人员陈述“两个岗位不接了”,欧西公司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推荐服务,导致***公司已支付推荐迟淑红费用中的部分费用无法抵扣。欧西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遭受财产损失,应支付退还费用的利息损失。 欧西公司辩称,一、欧西公司在将**的简历发送给***公司前已做了大量招聘流程服务工作,而非仅向***公司发送了推荐简历。欧西公司在发送**的简历之前,需要先与***公司沟通确定岗位要求,在了解并明确了所有信息后,欧西公司的猎头顾问要花时间分析哪些行业、哪些企业有该类型岗位的人才,并盘点人才库,与相关人沟通职位、分析与职位的匹配度等,找到一个候选人,欧西公司的猎头顾问要找上百个简历,找到合适的侯选人后,欧西公司的猎头顾问需自己先电话面试、视频面试及现场面试,面试后要争得候选人同意,欧西公司才会将候选人简历完整推荐给***公司。二、欧西公司未参与**的后续招聘工作,是因为欧西公司将**推荐给***公司后,***公司绕过欧西公司直接与**取得联系,***公司为了不支付服务费的跳单行为是欧西公司无法跟进后续工作的原因。***公司应向欧西公司支付全额服务费2万元而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7440元服务费。三、欧西公司从未单方终止合同,相关聊天记录的陈述不能证明欧西公司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推荐服务。***公司主张欧西公司支付7440元服务费用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三个月的担保期,担保期自候选人在甲方正式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候选人在担保期内因任何理由(除职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承诺待遇变化,裁员的原因外),且甲方已将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则乙方提供一次免费推荐。如果未找到合适的替代人,乙方承诺将该职位服务费50%的数额抵扣甲方6个月内发生的其他职位的服务费”,本案中***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服务费用,且其在一审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也无法证明迟淑红是因个人原因离职,故未达到欧西公司退还服务费用条件,更不应退还7440元服务费用的利息。 欧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欧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2月11日迟淑红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欧西公司应向***公司退还7440元费用错误。1.迟淑红的《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原因为“因其他原因,暂不能继续服务本公司”,非个人原因。2.***公司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系其单方制作,既无迟淑红本人的签字捺印也无人社部门的盖章确认,无法证明迟淑红系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的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明显是临时制作,既不能证明迟淑红是因个人原因离职,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一审法院认定欧西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3日分两次向***公司发送了**的简历错误,事实上,欧西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3日分三次向***公司发送了**的简历。三、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欧西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推荐**的猎头服务的情况下,却以欧西公司未参与后续招聘工作,缺乏获得全部服务费的依据为由,酌情认定欧西公司的服务费为7440元错误。既然***公司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就应支付全额服务费。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推荐给甲方的候选人因故未被录用的,甲方在一年之内不得录用(含兼职或任何工作形式)”,该约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司出现“跳单”行为,逃避其应履行的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公司在已获得欧西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却不到半年就绕开欧西公司私下面试并录用**,属于明显的“跳单”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且违反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公司应支付全额服务费。 ***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迟淑红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无不当,欧西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公司退还7440元。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五)》第二条规定:在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时,应以用人单位提交给相关经办机构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写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为准。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明确记载:迟淑红的离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一审法院2022年8月3日组织第一次开庭,***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下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符合常理,不存在临时制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报告书真实有效。二、关于欧西公司向***公司发送**简历的问题,欧西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仅是曾发送简历的聊天记录截图,并未当庭展示**简历内容,未完成举证义务。三、案涉合同第六条最后一款系无效条款。欧西公司作为合同制定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其提供合同时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甲方在一年之内不得录用(含兼职或任何工作形式)”的约定明显排除了***公司自主用工的权利。欧西公司仅向***公司发送了**的简历,***公司未认可该简历,**并非***公司接受并认可的候选人。1月4日,欧西公司推荐**简历后,***公司的人力迟淑红认为**的简历不合适,故***公司未要求欧西公司继续开展其他推荐工作。四、***公司不存在故意绕开欧西公司与**订立合约的跳单行为。***公司在未利用**简历信息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前程无忧”平台自行招录了**,并向第三方完成了付费义务。根据最高院裁判观点,如委托人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人才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劳动合同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欧西公司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却主张推荐费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已解除;2.欧西公司退还推荐服务费用13,02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3.诉讼费由欧西公司承担。 欧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公司向欧西公司支付服务费2万元及自2021年9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违约金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2021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2.诉讼费、反诉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3月21日,***公司(甲方)与欧西公司(乙方)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欧西公司为***公司推荐、寻访在***公司青岛地区所需招聘职位,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合同第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每个推荐成功候选人的服务费=推荐成功候选人第一年年薪×20%,若职位的服务费金额低于2万元,按2万元收取。合同第5条约定:双方约定付款期为: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为乙方推荐成功的候选人至甲方报到之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支付70%,1个月之后支付30%的余款。合同第5条约定:如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的费用×0.03%×延迟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将按照甲方的需求去寻找合适的候选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需真实可靠。并在筛选后出具详细的候选人面试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三个月的担保期,担保期自候选人在甲方正式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候选人在担保期内因任何理由(除职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承诺待遇变化,裁员的原因外)离开甲方,且甲方已将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则乙方提供一次免费推荐。如果未找到合适的替代人,乙方承诺将该职位服务费50%的数额抵扣6个月内发生的其它职位的服务费。后双方续签《人才推荐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二、欧西公司向***公司推荐了迟淑红入职,***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欧西公司支付了26040元猎头服务费。2021年2月11日迟淑红因个人原因从***公司处离职,在职时间1个月左右。三、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3日欧西公司分两次向***公司发了同样的3份简历,简历中推荐人为**、付文彬、***。2021年7月6日,***公司通过前程无忧平台搜索到**的简历,后**通过***公司安排的面试,入职***公司。四、2021年8月6日,欧西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理解错了亲爱的”“这两个岗位我们就不接了亲爱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那我们之前的那个岗位没到质保期,这费用怎么弄”。***公司主张双方合同自此解除;欧西公司不认可,但同意于庭审当日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欧西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有:一、《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是否已解除;二、迟淑红推荐费用的处理;三、***公司是否应向欧西公司支付推荐**的服务费。 关于焦点一,欧西公司工作人员陈述“两个岗位不接了”,该表述不足以构成所有合同条款的解除。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确认合同于庭审当日2022年8月3日解除。 关于焦点二,根据《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5条约定及***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可以证明***公司已支付欧西公司推荐迟淑红费用的70%。迟淑红工作不满3个月即离职,根据合同约定欧西公司仅应收取50%的费用。此后双方再无其他合作,多收取的20%费用无法冲抵其他费用,欧西公司应向***公司退还7440元(26,040元÷70%×20%)。 关于焦点三,合同约定的20000元服务费针对的是欧西公司提供招聘流程的全部服务,现欧西公司仅向***公司发送了**的简历,未参与后续招聘工作,其要求***公司支付全额服务费缺乏依据。综合考量欧西公司已付出的劳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服务费为7440元。 综上,上述款项互相抵销,双方互相不负给付义务,双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和违约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各方已缴纳的诉讼费、反诉费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于2022年8月3日解除;二、驳回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称,其未经过欧西公司推荐,是经过前程无忧公司推荐到***公司的。拟证明:***公司录用**是通过前程无忧平台,并非跳单。 欧西企业质证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人目前就职于***公司,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证人**系***公司员工,其所作证言缺乏客观性,本院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欧西公司提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97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在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后,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绕开居间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居间服务费,本案中,***公司在收到欧西公司向其提供的**的简历后绕开欧西公司,私下与**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该案情况基本一致,属于跳单的违约行为,应按约支付2万元服务费。 上诉人***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事项不认可,该判决的案件事实与本案不同。 本院认为,(2020)沪民终971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事实与本案事实并非完全一致,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欧西公司应否退还及***公司应否支付推荐费用7440元。 根据《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如候选人在正式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非因职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承诺待遇变化或裁员原因离职,则欧西公司提供一次免费推荐,如未找到合适替代人,欧西公司将该职位服务费50%的数额抵扣***公司6个月内发生的其他职位服务费。迟淑红入职后三个月内即离职,《离职申请表》中载明“因其他原因暂不能继续服务本公司”,并非因***公司变更了职位、职责、工作地点、承诺待遇或裁员原因,一审法院认定迟淑红因个人原因离职,具有事实依据。此后双方并无其他合作,无法进行费用抵扣,欧西公司应向***公司退还服务费用7440元。因双方当事人互负付款义务、相互抵销,对于***公司主张欧西公司应支付744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录用**系通过前程无忧平台而非欧西公司,不应支付推荐费用理由不成立。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欧西公司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向***公司发送**简历的事实,***公司在已接收**简历的前提下,即便其再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的简历信息,***公司对**的录用行为也部分利用了欧西公司为其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应依约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欧西公司主张***公司录用**系“跳单”行为,***公司应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公司在欧西公司提供**简历时隔半年,又支付了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公开平台再次获取了**的简历及联系方式,不构成“跳单”行为。根据《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欧西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公司需求寻找合适候选人、向***公司发送简历、出具面试报告等,欧西公司并未提供全程服务,一审法院根据欧西公司实际工作内容及其在**招聘过程中所起所用,酌定***公司向欧西公司支付服务费用7440元,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公司、欧西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50元,由其自行负担;青岛欧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3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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