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0568号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静,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