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434号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系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3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3471元由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其余3471元退还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