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今创轨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12号之二 原告:江苏今创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6424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7082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今创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创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今创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86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桑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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