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149号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70829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中铁蓝焰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91500982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龙城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中铁蓝焰构件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中铁蓝焰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安泰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