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470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新野县。
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5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祥华公司与高集学校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高集学校将本校的教学楼工程承包给祥华公司建设施工。祥华公司将其承揽的教学楼工程转包给了***,***又将教学楼工程内外墙乳胶漆装饰项目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施工的工程部分的劳务费合计95185元,***支付43000元,下欠52185元。经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要求偿还拖欠原告劳务费,经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原址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被告,按原告提供的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查无此单位,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该单位,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