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彬
被执行人: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静
***与***、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欠款11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部分银行卡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在银行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名下存在2010年注册登记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段士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谷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