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彬,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号宝马牌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邓州市××××#房产一处,已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邓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有5887.80元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账户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外二被执行人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邓州市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已对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邓州市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段士海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