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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1月21日,汉族,住郑邓州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4月7日,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应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与***、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在邓州市财政局国库科的工程款没有清算。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81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33623256362700潘清富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