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81民初32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住邓州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7日,住新野县,现住。
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西路蓝湾嘉园西大门往北二楼。(以下简称祥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应春,
被告: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住所地邓州市高集镇高集村。(以下简称高集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静,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该校职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应春、被告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通过***从祥华公司转包实际施工了被告高集学校的教学楼工程,且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所打欠条。
3、施工合同及验收合格证明。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工程是其从祥华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2017年竣工,原告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祥华公司尚欠其324000元未付,故欠原告的115000元现无力偿还。
被告祥华公司辩称:原告与自己无合同关系,此工程无验收及质量合格手续,管理费和税收未扣除,故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高集学校辩称:该教学楼2017年10月份已竣工验收,现已投入使用,校方只和祥华公司有合同关系,第三方与原告的劳务合同与校方无关,应付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高集学校与被告祥华公司签订高集学校教学楼施工合同。后被告***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权利和义务,***又将工程施工交由原告承包,并于2017年10月同学校进行了交付和竣工验收。2019年1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核算,欠施工费115000元并打一欠条。因三被告推拖不还,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诉请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和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经调解不获成立。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祥华公司与被告高集学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的劳务承包合同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法定义务原则,被告高集学校和被告祥华公司应仅在下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以执行时双方确认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他、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施工费115000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际拖欠被告***的施工款数额(以其双方核算或确认为准)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邓州市高集镇高集学校在实际拖欠被告祥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数额(以双方核算或确认为准)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