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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81民初3876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应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州市文渠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万群,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