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民初144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84962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1.70元,减半收取1760.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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