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跃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特48号之一 申请人:***跃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跃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朝跃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朝跃公司称,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355号裁决;本案的申请费用由中能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1、未组织当事人依法、充分质证。朝跃公司对中能建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伪造并向***提出鉴定申请,但***依然只以核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朝跃公司的鉴定申请,依据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致朝跃公司无法进行充分质证,违反了法定程序;2、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裁决错误。对于2016年与衡水誉晟管材公司加工定做纠纷案法院划扣费的认定上,《加工定做合同》签订于2014年5月6日,朝跃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7月31日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才进场施工,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朝跃公司无关,且中能建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供足以证明朝跃公司应承担该笔费用的证据。中能建公司主张由朝跃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应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由朝跃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强加给朝跃公司证明责任,并无视朝跃公司已证明其在该时间段未进场施工的前提下,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已认定加工定做合同的相对方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中能建公司的情况下,***依然仅根据所谓的“生活经验常识”就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出错误认定,裁决由朝跃公司承担因《加工定做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违反法定程序;3、未充分进行庭审调查。裁决中存在多处未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未依据法律规定和真实的证据即作出裁决的事项,朝跃公司承担了大量无依据的债务,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应退还107根镀锌钢管的款项,***不能由于无法确定镀锌钢管的单价,就对该部分款项作出不予返还的裁决,导致朝跃公司失去对该部分债权的追偿权;4、裁决书作出时间不真实或超期送达。裁决书记载的裁决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但2021年11月才向朝跃公司送达。裁决书记载的时间并不真实,违反法定程序;如裁决书记载的时间是真实时间,则***作出裁决后长期未向朝跃公司送达,亦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中能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朝跃公司非合同主体,该合同中加盖的朝跃公司的印鉴系伪造,朝跃公司申请鉴定,但***在未组织鉴定的情况下依据该伪造证据作出不利于朝跃公司的裁决;第三、中能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能建公司提交的《服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朝跃公司应向中能建公司支付总造价的16%作为管理费。该合同已被广州仲裁委认定无效。但***在中能建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中能建公司实际参与了朝跃公司的施工管理,裁决朝跃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中能建公司支付总造价的16%的管理费,而实际上中能建公司并未履行管理义务,并隐瞒了该部分证据。 中能建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朝跃公司的全部申请。1、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朝跃公司所称的未组织当事人充分质证,事实上朝跃公司所称的证据已经进行了原件核对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一点朝跃公司也认可,关于鉴定问题,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8条第一款,***可以决定是否同意鉴定申请,因此***的决定符合相关程序;2、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及未充分进行庭审调查的问题,我们认为均属于实体审查范围,非程序问题;3、裁决书超期送达问题,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仲裁委内部流程的问题,***作出裁决再到形成文书中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裁决时间和送达时间有差距;4、关**裁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朝跃公司主张《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系伪造,但该证据不仅有朝跃公司的盖章,还有朝跃公司大股东个人的签字,***开庭时询问朝跃公司是否认可大股东的签字,并且认为如果签字真实就没有必要对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并且给予朝跃公司庭后5个自然日提交关于大股东签名的鉴定申请,但朝跃公司从未提交过关于大股东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认定大股东签字真实,大股东可以代表朝跃公司,所以才没有同意对公章进行鉴定。鉴定申请的认定也不属于程序问题,而是实体问题;5、关于中能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涉及的是管理费的问题,管理费的认定属实体审查问题。双方除了本案的仲裁案件之外,在长达5年的时间中有多个仲裁案,在这些案件中都提交过大量的证据,能够证明中能建公司参与了施工管理,比如和业主沟通、保险缴纳等,本案仲裁案的提起也是因为中能建公司多次为朝跃公司垫资,也可以说明中能建公司一直参与施工管理。 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能建公司提交的《服务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了中能建公司与朝跃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5355号裁决书,裁决:一、朝跃公司向中能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228662.69元;二、朝跃公司向中能建公司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2286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朝跃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仲裁费67869元,由中能建公司承担47508元,朝跃公司承担20361元。 本案审查期间,本院复制了(2020)穗仲案字第5355号仲裁卷宗中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代理词及全部庭审笔录。 ***的庭审笔录记载:1、2020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对中能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组织了质证;对中能建公司当庭补充提供的证据及朝跃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中能建公司与朝跃公司均请求庭后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中能建公司与朝跃公司亦向***表示无证据向***提供,且对***告知的不再接受庭后补充的证据,双方均表示同意;2、2021年1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中,***针对朝跃公司是否提交鉴定申请,告知朝跃公司在庭后5个自然日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或者没有提交,视为朝跃公司不进行鉴定申请,朝跃公司对此无异议;***告知双方将根据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 ***于2022年7月20日,朝跃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1、中能建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461页《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中的“***、***”签名与其本人签名笔记不一致;2、中能建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489页第一张租赁产品提货单在2014年6月15日施工地点为“蓟汕五标”,后被伪造为“蓟汕一标***天津城建道桥”,施工地点有明显的修改痕迹,故对上述两个证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朝跃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为***程序违法、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中能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审理中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庭审后双方亦向***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此外,双方均向***表示不再提供证据,对***提出的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作出认定,并据此查明相关事实,进而作出裁决,均属于***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朝跃公司主张的***未组织当事人依法、充分质证,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未充分进行庭审调查等理由不予支持。对裁决书所载的裁决时间及裁决书送达的时间相差两个月的问题,并不是有此情况就必然的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关于中能建公司伪造证据的问题,对中能建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如朝跃公司认为存在伪造的情形并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向***提出,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是否申请鉴定以及***是否同意其鉴定申请等事项,均属于***审理中的实体问题,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关于中能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具有“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朝跃公司虽主张中能建公司隐瞒了相关的证据,但其未能向本院明确中能建公司隐瞒的具体的证据,且该证据仅为中能建公司掌握,其在仲裁过程中已知悉存在该证据,并已要求中能建公司出示或者请求***责令中能建公司提交,而中能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在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中能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朝跃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跃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跃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