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辖1号
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广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中能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3,644,619.18元及利息;2.判令中能建公司支付合同外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及因被告路基交付不及时导致的广通公司的损失8,028,293.00元及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中能建公司承担。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是广通公司授权***代表签署,中能建公司以***系该法院主要领导亲属为由,申请全体回避,故该院不能行使本案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