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价款给付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是物权纠纷;第二,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应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四,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解释了不动产纠纷中物权纠纷的具体类型,第二款列举了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债权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因案涉工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所以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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