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瑶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84962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办公室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办公室项目部管理人员。 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建丰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9008100327M。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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