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2147号
原告:**。
被告:冯钇豪。
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冯钇豪、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预交2744元,应交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2719元。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