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海宇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961号 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5QXA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海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号金领大厦2-1-0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BKQUX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镇浩盛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101429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849627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