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740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系原告女儿),1994年2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耿敬林,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璞,男,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2元,减半收取16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