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晋商联合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昌盛街。
法定代表人:联立璞。
被执行人: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180号元龙国际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耿军林。
被执行人:耿军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执行人:耿敬林,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军林、耿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军林、耿敬林、***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军林、耿敬林、***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