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11-3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诉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益田支行4××××××4账户233480元的存款。现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以本案经一审审理终结后,与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益田支行4××××××4账户存款233480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益田支行4××××××4账户存款23348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
书 记 员 朱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