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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8105号
上诉人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书 记 员  余璐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