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12879947373X9,住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城北圆盘华丽家居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庭祥。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上海松江区。
江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1128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5975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28执1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鹏远
审判员 刘忠发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