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28财保13号
申请人:鄱阳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人鄱阳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57000元。担保人吴霄提供其名下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鄱阳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7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鄱阳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