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

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与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808号
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远,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姚道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坤,男,该局干部。
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需补充审计,待结论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2元减半收取4861元,由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远明
审 判 员  张汉裕
人民陪审员  曹树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