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785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湖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叶宗林。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36元。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21年9月14日次日起七日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吉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