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叶宗林,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林易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普照,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普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普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普照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