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79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