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16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相军,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家,该公司项目经理。
一审被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俊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在大冶市××人家××北区××层商铺砌筑隔墙时发生事故受伤,不能证实砌筑隔墙的工程系吕相军建设或承包。***的劳务报酬和医疗费虽系***出面给付,但吕相军已作出上述费用系其代案外人垫付的合理说明,并在一审期间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说明。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核实,导致对***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33元退还给吕相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