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民初39号
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63号。
诉讼代表人:王煜,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75街区北约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冯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熊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曹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A213。
法定代表人:辛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纪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鹏翔
书记员王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