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1858号
原告:***,男,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星,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二○年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