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6729号
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曹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星,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10月偿还了4.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而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万元,定于2020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5000元;
三、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程炳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