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如生、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执复46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金可炉,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石中院在执行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与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东皇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河大道财茂?新都汇1栋16层160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案外人***对该涉案房屋执行提出书面异议。******
***向黄石中院提出异议称,2014年3月25日,其与东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东皇公司交纳购房款409555元,后因东皇公司原因一直未办相关产权证,但东皇公司与其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续,其已合法购买并占有了涉案房屋。故请求解除对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查封。******
黄石中院查明,摩天公司与东皇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内容:1、东皇公司确认差欠摩天公司本金及利息、工程款、保证金共计11000万元。2、东皇公司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摩天公司2000万元。余款9000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每三月按财茂·新都汇项目房屋销售款的40%向摩天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东皇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履行义务。2016年6月21日,摩天公司向黄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9月7日,黄石中院作出(2016)鄂02执59-1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东皇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涉案房屋。***不服该查封行为,向黄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与东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东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上述涉案房屋,以409555元价格出卖给***。2014年7月8日,东皇公司向***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载明收到***购房款409555元。******
黄石中院认为,***于2017年3月27日已向黄石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购买的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嗣后,***向黄石中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该院依法裁定准许。现***就同一事实、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与法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鄂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依法对上述涉案房屋享有物权,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执行应当予以排除。2014年3月25日,其与东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涉案房屋,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已向东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上述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系东皇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涉案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黄石中院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执行应予排除。2、黄石中院异议裁定所谓***向该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存在欺诈。2017年3月27日,***就黄石中院查封上述涉案房屋向该院提出异议后,曾接到该院案件承办人员电话称已经解封上述涉案房屋,出于对法院的信任,***按照要求撤回异议申请。随后,***发现情况并非如此,遂于2018年3月14日以同样理由再次向黄石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黄石中院(2018)鄂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黄石中院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2019年4月21日,黄石中院作出(2016)鄂02执59号协助执行通知,请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解除对***购买的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4月22日,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收该协助执行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向黄石中院申请排除执行的上述涉案房屋,黄石中院已依法解除查封。***复议针对的基础执行行为已不存在,其主*已经实现。因此,本院对***的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亚胜******
审判员熊顺******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