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658号
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曹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柯常发,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