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特克斯千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6154号
原告: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福路218号G区8幢C座。
法定代表人:孔卫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罗芳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克斯千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二环内。
法定代表人:苗海燕。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锋钻探公司)诉特克斯千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汇矿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本案中,华锋钻探公司系受让案外人新疆天博勘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博堪查公司)在《新疆特克斯县博故图金矿项目钻探合同》项下的债权。该合同系天博堪查公司(甲方)与华锋钻探公司(乙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该合同载明本钻探项目作业区位于新疆特克斯县博故图金矿。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基础关系为钻探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前述合同载明不动产所在地为新疆特克斯县。因此,本案应依法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