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6154号
原告: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福路218号G区8幢C座。
法定代表人:孔卫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罗芳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克斯千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二环内。
法定代表人:苗海燕。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锋钻探公司)诉特克斯千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汇矿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本案中,华锋钻探公司系受让案外人新疆天博勘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博堪查公司)在《新疆特克斯县博故图金矿项目钻探合同》项下的债权。该合同系天博堪查公司(甲方)与华锋钻探公司(乙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该合同载明本钻探项目作业区位于新疆特克斯县博故图金矿。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基础关系为钻探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前述合同载明不动产所在地为新疆特克斯县。因此,本案应依法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