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富路218号G区8幢C座。

法定代表人:孔卫开。

被执行人: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高城镇哈戈村011号。

法定代表人:阎微。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296157.78元及利息等,执行费91696.16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日乃金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C510000200907411002××××),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