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9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孔卫开。
被执行人:西藏恒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法定代表人:刘洁。
四川华锋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恒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05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7352.68元及利息等,执行费7210元。
因被执行人西藏恒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恒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562.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