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321号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廿一世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28号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廿一世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日前,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无需进入诉讼程序,故决定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