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468号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157479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10月13日向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