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8511号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157479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梵森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镇企业服务中心大楼
30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BX2N3A。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梵森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