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9274号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未来科技城康泰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5号金座广场-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