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317026.56元(含案件受理费16462元,执行费35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