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
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世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于2020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所拥有的位于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土地一宗[咸国用(2013)第002号],以3265509.56元将该土地的使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执行费合计51517元及办证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0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博